卞建林
  •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
  • 擅长领域: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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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泰斗

主讲老师:卞建林
发布时间:2023-11-02 16:34:13
课程领域:通用管理 法律法规
课程详情:

 陈光中先生是新中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光大中华

  1930年,在浙江省永嘉县白泉村陈氏家族,一个小生命降生了,取名光中,有“光大中华”之意。

  陈先生年少时天资聪慧,学习成绩常名列前茅。上小学时,白天就读于课堂,晚上则由堂伯父(清朝秀才)教读古文、古诗,到小学毕业时,不少古文古诗朗朗成诵,《四书》也已熟记在胸。1942年春,他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于白泉小学。1945年春初中毕业时,又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永嘉县立中学。1946年春,转学到闻名全国的省立温州中学。在少年时代,他性格开朗,爱好广泛。时值抗战时期,他身处穷乡僻壤,除学习外,业余时间喜欢阅读《水浒传》、《西游记》等古典小说,也喜欢下象棋、游泳、打乒乓球和拉胡琴。从高中开始,他更加努力学习,还不断写一些小文章。高中二年级时,他写了一篇《读古诗词杂感》投寄给当地的日报,居然得以发表。1948年夏,陈先生以奖学金名额考取了中央大学(今南京大学)法律系。解放后的1950年夏,他通过考试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1952年夏毕业。他在北大学习虽只有短暂的两年,但此时的北大,追求民主、科学的气氛浓厚,爱国主义的传统和勤奋治学、自由探讨的学术气氛,深深地感染着他,这种影响伴随他的一生。

  北大毕业时,当时任法律系系主任、著名的国际私法专家费青教授找他谈话,希望他留在系里当助教。当时优秀学生才能留校,留校是一种荣誉,他愉快地服从了组织上的安排。随后全国高等学校进行院系调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以及辅仁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著名法学家、北大法学院院长钱端升教授担任北京政法学院首任院长。他随同北大法律系的全体师生告别北大,来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参加了学院的创建工作。

  在北京政法学院,从1954年开始,陈先生根据组织决定,担任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工作。从此与刑事诉讼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这几年,经过勤奋努力,他在业务上开始崭露头角,已在《政法研究》(当时政法界惟一的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了两篇论文,参与编写司法部组织的第一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并于1956年被评为讲师。

正当年青才俊的他想大展宏图,报效国家,为新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作出奉献时,1957年夏整风反右运动开始了,北京政法学院一大批教授、老师和干部被错划为右派,一时间落英满地,被人脚踏足践。陈先生也被错误定性为犯严重右倾错误而受到批判和开除团籍处分。接着被下放劳动、调离政治性强的法律业务教研室,他只能去教中国法制史和中国通史。幸好他古文功底扎实,又爱好历史,倒也自得其所。即便在这时,他也甘冒被指责走“白专”道路的风险,写了一篇中国刑法沿革的文章在《政法研究》上发表。

1966年5月,“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了。“文革”使法制荡然无存,知识分子更是落花流水,斯文扫地,日子很不好过。陈先生先是作为漏网右派被审查批判,后下放到安徽滩溪县五七干校劳动。由于北京政法学院被撤消,全体教师或自找出路或在安徽就地分配,他调往广西大学主讲近代史和中国哲学史。他讲课很受学生欢迎,被评为全校优秀教师。在那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在大学里有安身之处,已属幸事;但那时毕竟世事多舛,壮志难酬,他的心境不免戚戚难安。

  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拨乱反正以后,国家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时代的强音,人民的心愿。此时,陈先生正值壮年。他精神振奋,意气奋发,以满腔的热情、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伟大事业之中。陈先生曾经叙写他这个阶段的心情和机遇:“我也开始了人生道路上崭新的历程,这时期,我心情舒畅、精神焕发,夜以继日地工作,恨不得把前二十年磋砣的岁月都弥补回来。我个人的才能和学识积累也得到了充分发挥,从而使我在事业成就上登上了巅峰。”

  1978年在国家恢复职称评定之初,陈先生被广西大学评为全省第一批副教授,同年调回北京,先任职于直属教育部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后被调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刑法室主任。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政法学院基础上成立,是年秋,他又被调回中国政法大学任研究生院副院长,并随后被评为教授。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他成为全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1991年获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的殊荣。1988年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1993年任校长。在担任校领导期间,陈先生扎实工作,平易近人,有“布衣校长”之称,在学校人才引进、昌平新校区建设、提升学校海外知名度等方面作出了较大的贡献。1994年卸职后,继续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终身教授”,在聘任文件中称他为“学术大师”。1995年,他创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为刑事法律和诉讼法律学科增设科研平台,进行项目研究,并作为开展中外刑事法学合作和交流的基地。

  陈先生曾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第三届、第四届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现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法学评议组副组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组召集人,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

 情系立法

  为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陈先生可谓鞠躬尽瘁、功绩卓著。颁布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993年立法部门开始准备修改,陈先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负责组织成立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提出修改草案。他主持下的研究小组在广泛进行国内调研、国外考察的基础上,殚精竭虑,数易其稿,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送交人大法工委,并于1995年,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一书。据统计,该修改建议稿中约65%的建议为1996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举其要者有:改善被追诉者地位,制定含有无罪推定精神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取消“人犯”称谓,改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加强辩护权保障,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缩小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取消收容审查,改革刑事强制措施;把一审开庭前的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在开庭审理程序上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增设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确立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规则;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等。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障的成功修改,得到了国际法学界的普遍赞赏,国际刑法协会副主席、法国著名刑事法学家戴尔马斯教授见到陈先生时曾当面称赞道:“你们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步很大。”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一书的重大学术价值和对立法修改的积极作用,该书曾荣获北京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法学一等奖。陈先生还应邀接受了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栏目的专题采访,成为该栏目报道的第一位法学家。进入新世纪,陈先生又敏锐地认识到,刑事证据法律制度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亟需加以改革完善,于是由他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部分国内知名的本学科专家进行专门研究,草拟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典>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此拟制稿对我国现行刑事证据立法之不足及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中肯的立法建议,以促进我国刑事证据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为配合实现此次立法规划,陈先生不顾年逾古稀主动请缨,成立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组,再次组织了国内20多位专家学者,马不停蹄地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研究和探讨。历时四载,在国内调研、试点工作以及国外考察的基础上,最终完成了一本分量很重的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该书一经出版就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并引起立法、司法部门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陈先生不仅情系我国刑诉法的修改,而且对我国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立法或修改也十分关心并积极参与。1999年3月通过的对宪法的重要修改 (如增加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事先由全国人大主要领导人主持召开法学家征求意见座谈会,陈先生是参与座谈会的少数法学教授之一。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所著《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中写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要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陈先生还是司法部《律师法》修改专家顾问小组成员,多次参与《律师法》修改的座谈会和研讨会。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创新性的突破和发展,其中有的条款就吸收了他的观点和意见。早在1986年,陈先生就撰文力倡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经验,建立刑事赔偿制度,成为我国最早提出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学者之一,为我国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诞生起了促进作用。前不久,陈先生得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即将启动,即带领博士生撰写文章系统地提出了改革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发表在权威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供立法部门参考。陈先生还十分关心司法解释工作,尽量参加这方面的会议。2003年春中央政法委通知他参加一个有关刑事申诉和再审的司法解释专家座谈会,正值先生颈椎发炎,卧榻不起,乃找博士生代书意见交上。事后中央政法委一位领导派人来慰问先生,告知其所提意见中肯实际,与会者一致赞同,并对先生对工作高度负责之精神表示敬佩。心系国家立法是陈先生“学以致用”治学方针的集中表现。他始终认为法学这门学科的应用性很强,应当通过基础理论和实务的研究,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立法和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学科泰斗

  陈先生在谈到治学经验时曾说:“一个人在事业上要有所成就,特别在治学的道路上成为一个大学问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天赋、勤奋加机遇。但是,天赋不由个人决定,机遇变数很大,只有勤奋完全取决于自己。”对于法学研究,陈先生毕生孜孜以求,笔耕不倦,只争朝夕。正因为如此,50多年来,除政治运动干扰期间外,他一直活跃在法学教学与科研的第一线。至今,陈先生仍然习惯于在夜深人静时坐在书桌前读书和著述,那情景,恰如米尔顿所言:“一灯荧然,独坐静思,探索新的观念和意境。”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他出版专著、教材近50部(含主编、合著),发表论文150多篇,其研究成果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创建和发展的历程中,无不凝聚着他的心血与智慧,在刑事诉讼法学界起了领军的作用。如上世纪80年代他出版的合著《刑事证据理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均是内地此类专著的第一本。他主编的教材《刑事诉讼法学》一直在同类教材中发行量居于首位,为全国法学类高校或院系普遍使用。从90年代中期他致力于研究如何修改、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结合修法使自己的理念不断创新和发展。最近,为了推进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他又从基础理论上深入探索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和基本规律。

  陈先生传道解惑、辛勤育英才。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教学生涯中,他教过的学生不计其数,先后教过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干部专修班,师资进修班等。他渊博的知识,精到的见解,丰富的教学经验使无数人受益匪浅。陈先生从1979年开始担任硕士生导师,1986年成为全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由他创立和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点是全国最早的诉讼法学博士点,在其后的十年时间里也是全国唯一的诉讼法学博士点。在讲课和个别指导中,他倡导“业精于勤”、“博而后精”等治学箴言,还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他常引用“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古训,勉励同学不断开拓创新。迄今为止,他直接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博士生和博士后已达65人,其中有的已成为教授、知名中青年学者,有的已成为政法部门的重要骨干,有的活跃于国内外律师界,诚可谓桃李满天下,学子成栋梁。在先生的严格要求和认真指导下,陈氏门生的博士论文总体质量比较高,并率先开展了对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产生了一批很有分量的学术专著,促进和丰富了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他指导的王万华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还于2001年荣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为了激励本学科学生勤奋学习、认真钻研,陈先生在其学生、亲友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下,于2002年成立“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基金会”,面向全国,两年一次评选学业优秀的硕士生、博士生予以奖励。此举表达了他对诉讼法学年青学子成长的一片关心之情。

  陈先生长期卓有成效地领导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的工作,引领和促进我国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1984年,在四川成都召开的第一届诉讼法学年会上,陈先生当选为研究会的总干事(从第四届起改称会长)。作为学会领头人的陈先生在一年一度的诉讼法学年会上,总要强调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百家争鸣。他还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将年会论文出版,以弘扬学术,扩大影响。自1994年始,在陈先生的积极倡议和亲自主持下,诉讼法学研究会还每两年评选一次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并对优胜者予以奖励。在他的带领下,诉讼法学研究会在团结、民主的氛围中为我国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使诉讼法学学科蓬勃发展,学术队伍不断壮大,学术新人不断涌现,有力促进了我国诉讼法学研究的日趋繁荣。在担任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期间,为了提携后进,锻炼新人,陈先生曾两次向中国法学会提出请辞会长职务,皆因工作需要辞职未果,他持续连任会长达22年之久,为诉讼法学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2006年9月,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改制分别成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陈先生仍被聘任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继续支持和关心研究会的工作。

  从80年代初,陈先生就十分重视与海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并身体力行,曾到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多个国家讲学、考察和参加国际会议30余次。他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与加拿大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德国马普刑法研究所、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和英国华威大学法学院建立了合作关系,先后在国内举办过9次国际研讨会,邀请了多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几十位教授学者或实务专家与会,对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对于更新诉讼理念、加快改革步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陈先生撰写的文章有10多篇在外国或港澳台刊物上发表,如1995年在法国《刑事法律与犯罪比较研究》杂志上发表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展望》在欧洲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此外,陈先生先后组织翻译出版了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韩国等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和证据法,为我国立法司法部门和理论界了解外国刑事诉讼法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海峡两岸久隔绝,血浓情暖冰待融。1992年10月,应台湾东吴大学校长章孝慈的邀请,陈先生以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身份率领由大陆著名法学家组成的代表团共11人赴台北参加海峡两岸法学学术交流会,这是大陆法学家首次访台的“破冰之旅”,在宝岛台湾引起了轰动性的反响,当地电视台和报纸每天都有大量报道。次年,陈先生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大型的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章孝慈校长率60余人的台湾法学家代表团与会。这两次会议有力地促进了海峡两岸法学界的交流。陈先生还经常在香港、澳门作学术演讲和讲课,宣传内地的刑事司法制度。由于陈先生的学术成就和在国际法学界的广泛影响。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主任葛维宝教授曾赞扬他是一位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世界级中国法学家”,国内同行和光明日报等媒体则誉称他为“刑事诉讼法学泰斗”。

  陈先生几十年来的学术研究形成了独具风格的系统的学术思想和理论体系,主张既要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吸收海外立法和法治理论的优秀成果,又要结合中国国情,自主创新,探索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学术思想概要如下:

  在刑事诉讼理念上,他反对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坚持平衡的诉讼观,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他认为,只有在立法、司法上坚持上述观念,才能保证我国刑事司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了保证实现程序公正,应当建立程序制裁机制。在司法和司法独立的基本理念上,他认为,“中国式”司法不限于审判,是国家一种诉讼职能活动,即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活动。中国的司法机关应为法院、检察院。司法独立从法院来说,主要是法官独立,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并最终予以取消。要通过人事、财政保障制度改革,使法院、检察院脱离地方保护主义的羁绊。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上,他主张增设无罪推定原则、刑事和解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比例原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在刑事诉讼构造上,他认为,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两个三角型结构:在审判阶段,应当有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大三角结构;审前程序中在决定是否批捕和是否起诉时,应形成以检察机关居中、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为“争议”双方的小三角诉讼结构。在辩护制度上,他主张应当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实际问题,强化法律援助,从而实现控辩平等。在证据制度方面,他认为应以科学的认识论和价值论为理论基础,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主张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并把证据裁判与以事实为根据结合起来。他指出,刑讯逼供是程序上的最大不公,是造成冤狱的主要成因,应坚决予以杜绝,并主张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张保证重要证人出庭,确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在证明标准上,他认为,现行刑诉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基本上是科学的、符合国情并行之有效的,但有待结合实际加以正确解释和完善。他主张建立层次性的证明标准体系,对认定有罪的证明,在主要事实上必须坚持唯一性结论,同时应增加推定的规定,降低程序违法的证明标准。他主张鉴定机构和看守所管理中立化,以加强程序公正的保障。在侦查程序上,应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与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在审查起诉程序上,他认为应当增设附条件不起诉,改革酌定不起诉,扩大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第一审程序问题上,他认为既要借鉴和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又要保留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在刑事二审程序审理方式上,他主张应扩大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保证死刑案件一律开庭。在死刑和死刑复核程序上,他认为我国当前应当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为今后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他坚决支持死刑核准权收回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同时认为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适度诉讼化改造:将来条件成熟,可考虑将死刑复核程序改为三审程序。在再审程序上,他认为现代化的再审程序必须把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规则、程序安定性与纠正错判结合起来,区别有利于被判决人和不利于被判决人两种情况做不同处理,对冤案要无条件平反,还无辜者以清白。

  在联合国司法准则问题上,陈先生高屋建瓴率先认识到了该问题的重要性,其研究在国内居于先驱者地位,迄今为止已经连续出版了五部著作。1998年,陈先生主编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一书出版,这是国内最早专门探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及其在中国实施问题的专著。该专著出版后不久,我国政府即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他认为,联合国人权准则是人类社会维护人权的共同要求,是从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中概括出来的准则,我们应当予以尊重。他主张国际法优先原则,对于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应当认真、严格地予以遵守。2002年陈先生主持起草了《关于我国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书》,建议:通过立法修改和司法改革,尽量消除国内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矛盾,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条款的保留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他希望通过该建议书的出台促进我国早日批准和实施该公约,促使我国人权状况进一步改善,促进我国的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在学术研究上,陈先生崇尚科学,探索规律,追求真理,与时俱进,并注意保持作为一位学者的独立学术品格。他所持的理念和改革主张因其求真务实,一直受到立法、政法实务部门的重视。他还认为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学术上的不同观点和学派不仅是正常的现象,而且是可喜的兆头。因而,他极力倡导在法学界展开“百家争鸣”。他在一篇法学杂感中指出,争鸣促使发现真理,争鸣促使理论创新,“学贵争鸣,学贵包容”,这体现了先生“有容乃大”的大师风范。

  弹指数十载,那位曾经在白泉村里长大的开朗勤勉少年,如今已经卓然成为学术大家。在他七十岁寿辰时出版的《陈光中法学文集》的序言中,他表达了这样的期望:“‘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我虽非‘烈士’,但暮年壮志还是有一点,如苍天保佑,假以时日,我愿在80岁时再出一本文集,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做一点贡献。”

  祝愿陈先生健康长寿,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需要这样的法学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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