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
  • 陈瑞华诉讼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
  • 擅长领域: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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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规的理念与路径

主讲老师:陈瑞华
发布时间:2023-10-27 16:21:59
课程领域:通用管理 法律法规
课程详情:

 陈瑞华教授《有效合规的中国经验》一书回应改革的理论需要,集实践经验之大成,是中国有效合规研究的开山之作。以往,企业合规被看作是“舶来品”,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效仿域外经验,但自本书面世起,可以认为,中国企业特色化的合规建设之路已经基本形成。本书的核心思想,其实就是书名中概括的:涉案企业被纳入合规考察后,如何在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和指导下,针对自身规模、治理结构、业务范围、涉罪性质等,投入必要的合规资源,在消除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的基础上,建立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以达到有效预防和发现相同或者类似犯罪发生的效果。在笔者看来,本书所提出的诸多创新性观点,之所以具有解释力、说服力和生命力,是因为其并非作者在书斋里“苦思冥想”出来的,而是在近距离跟踪观察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思考提炼出来的。其已不仅仅是一本“理论专著”,还是合规案件办理者——无论是司法官,还是律师——值得拥有的“实用工具”。

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

  本书开头两章首先讨论了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问题,为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提供具体方法。第一章是对有效合规计划的宏观性考察。通过梳理有效合规计划面临的难题,作者对“有效合规计划”进行了反思并重新作出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区分了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合规计划,提出了有效合规计划的差异化思路。此外,本章还总结了无效合规整改的常见情形,以帮助办案人员逐渐掌握合规整改的规律,引导涉案企业走上“有效合规整改”的道路。第二章讨论了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要素,提炼了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体系化”两种思路。本书认为,只有将两者进行有机结合,方可实现合规整改的基本目标,即涉案企业通过制度纠错和建立合规体系,建立一套有效预防犯罪的管理机制。

有效合规实现的制度路径

  本书在第三章至第五章中讨论了有效合规实现的三个制度路径,解决企业合规建设中的常见难题。其一是相称性原则,要求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应与所要达到的合规目标相契合,并与企业的规模、涉罪性质、行业特点、业务范围、合规风险等相适应。相称性原则在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试点案例中已经得到初步的确立,这对于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无疑是一种重要的制度保障;其二是高层承诺原则,强调了企业董事会、执行团队应当在领导、监督和实施合规治理职能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作者在本章中通过比较法的考察,以美国、英国和法国反腐败合规标准的确立为范例,对这些国家在企业合规管理中实施高层承诺原则的情况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还揭示了高层承诺原则的基本内容和理论基础,对高层承诺原则的四项要素——合规领导机构构建、合规文化传达、合规管理资源投入和合规与业务冲突解决作了系统的分析。尤其是,针对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所面临的相关问题,作者将对如何通过合规整改贯彻这一原则提出一些初步的理论设想;其三是专项合规计划,这是针对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规风险,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由涉案企业所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总结各地检察机关的合规改革经验,已经接受了“专项合规整改”的思路,并将其确立在指导性规范文件之中,使其成为合规改革的基本理念。究其原因,在短短几个月的考察期内,只有进行专项合规整改才更具有针对性,也才能够更好地达到“去犯罪化”的总体目标。特别是对于那些建立简式合规的小微企业而言,在合规资源有限的前提下,需要将资金和人力等集中于防控核心专项风险,而非建立“大而全”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产生“头痛医脚”的负面效果。

有效合规实现过程中的争议问题

  在第六章至第八章中,本书讨论了重大单位涉罪案件的分案处理问题、企业合规对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以及企业合规整改的行刑衔接问题等有效合规实现过程中的重大争议问题。针对重大单位涉罪案件的分案处理机制,本书提出并论证了“有效单位犯罪治理理论”,尽管面临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多重质疑,但其在分离单位与个人责任、规避企业定罪附随后果,实现法益修复和预防犯罪的效果上具有正当性,应当在企业合规改革中得到贯彻。实际上,相较于传统司法中一些检察机关通过不追加被告人而直接放过企业的做法,以合规整改为由对涉罪企业进行事后考察出罪,能补足罚金刑再犯预防功能的不足,因而更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毕竟,对合规整改合格的企业虽不再予以定罪处罚,但并非“一放了之”。涉案企业不仅为合规计划建设投入相应的经济成本,还在治理结构、商业模式等方面完成了“断尾求生”式的自我改造,因此,合规整改这种非刑罚制裁方式较之罚金刑实际上更具严厉性。针对企业合规对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影响,本书富有创见地提出了“合规关联性理论”,认为相关责任人员只有在对企业合规整改作出实质性贡献、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依据企业合规得到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也就是说,企业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只能成为对企业宽大处理的依据,并不当然导致责任人员获得宽大处理。从企业有效合规整改到实现责任人宽大处理,需要责任人员有效参与企业合规整改,对企业整改发挥积极作用、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正是因为责任人员的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得以建立和运行,达到预防同类犯罪再次发生的效果。未来,在单位犯罪案件中,或需引入两套附条件不起诉机制,针对单位建立以企业合规整改为核心的附条件不起诉,针对责任人员建立以教育矫正为核心的附条件不起诉,责任人员在接受帮教、行为矫正、教育培训,消除犯罪的内在动因之后,才能获得宽大处理。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问题,本书第八章总结了行刑衔接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着重讨论了“行业合规”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展望了检察机关与监管部门联合合规考察的可行性和行政机关推进企业合规的空间。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主要是为了去除犯罪基因,虽然也会涉及前置违法行为,但以防范再次构成犯罪为主。在核心的刑事风险得到充分防范之后,企业是否继续围绕行政监管法律规定继续深化企业合规建设,这属于行政监管机关需要负责解决的问题。但是,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间的联系较为紧密。在企业治理的视角下,两者共享合规要素,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一套合规管理体系,将其主要的行政违法风险和刑事犯罪风险一体化预防。涉案企业建立刑事合规计划只是第一步,在脱离刑事程序后,还需要继续深化建设相关专项领域的行政合规计划,才能真正成为守法的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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